上海地区物流货代公司排行? 货代与NVOCC的区别?

一、上海地区物流货代公司排行?

一、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11月20日,并于2003年2月13日在香港成功上市,是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外运长航”)控股的H股公司。它注入了集团在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辽宁等国内发展迅速的沿海、沿江地区和其它战略性地区的核心业务、优良资产和专业化的员工队伍,承继了集团公司50余年从事物流运输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强大稳固的客户基础和享誉全球物流运输界的品牌,成为中国外运长航发展综合物流的旗舰。

二、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于2016年12月21日正式挂牌运营。2017年9月18日,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整合并入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物流是居中国市场领先地位的国际化物流企业。

三、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德迅(中国)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27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WONG SIEW LOONG,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受母公司及其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委托等。

四、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营范围:货代进出口代理,于2014-03-17经上海相关工商管理机构正规注册设立,多年来,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企业实力不断提升。

五、全球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从事海上、航空、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除危险品),集装箱拼箱拆箱、堆存、中转、分拨、保管、维修及相关配套服务,从事报关业务,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搬运装卸,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商务咨询,商品展示,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从事物流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六、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位于上海上海市,主营海运、空运、国际货代、物流、仓储车队、需要物流、货代方面的信息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七、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位于上海市,公司本着“以客户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长期坚持互惠互利”的经营方针”,热情的为您服务,以最优惠的价格回报客户。

八、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1984年12月26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张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等。

九、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

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于1998年3月25日在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黄国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流通物流业务,进出口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自营或代理的货物的进口等。

十、东方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经营业务包括国际航运、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国际集装箱储运(堆场、仓库、车队)、国际快递、国际展览运输及报关、报检等国际综合物流业务。经过多年发展,集团已成为华东地区具有领先地位的专业化、国际化的综合性物流服务供应商,并已稳步屹立中国货运代理十强之列。

二、货代与NVOCC的区别?

货代与NVOCC区别如下: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

1、货代的实质: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

根据货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

2、NVOCC的实质:NVOCC指无船公共承运人。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的人”相对。

二、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

1、货代的业务范围:包括国外提货,国外报关,订舱,包装,国内清关,国内仓储,国内派送等。

2、NVOCC的业务范围: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三、两者的基本责任不同:

1、货代的基本责任: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2、NVOCC的基本责任: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扩展资料:根据经营业务范围及性质的不同,无船承运人可分为以下3类:

1、承运人型这类无船承运人是在自己确定的运输路线上开展运输活动,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提单,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灭失、损害承担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他是契约承运人,并非由自己完成运输,只能将货物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并在目的地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2、转运人型这类无船承运人专门从事转运,他们在主要的货物中转地和目的地,设有自己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或代理,从托运人或陆上运输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签发提单,然后办理接续运输、中转、发货,将货物交给海上承运人,由海上承运人完成海上运输,在目的港接受货物后,再向收货人交付。

该类型与承运人型的主要区别,是它并不限定运输路线,不仅可选择合适的承运人,也可选择最合适的运输路线。

目前,许多船公司在揽货方面,对转运无船承运人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转运人在为自己揽货,经营转运业务的同时,积极地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代表承运人办理接受、交付货物,装、拆箱,托办、代收运费等业务,并从中获得收益及运费差额。

3、经纪人型该类无船承运人在揽取不同货主货物后,原则上不直接对货主提供运输服务,而是采用“批发”的方法,按运输方式和流向,成批交给转运人型或承运人型的无船承运人,并由他们签发提单。

由于这种做法具有明显的经纪人特点,所以称为经纪人型。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无船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经营活动以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运费差额。

三、海上国际快递怎么寄?

1、 确定和预约需要快递物品的日期

2、 整理物品、做物品清单、包装包裹(可由货运代理为包装和免费提供物料,需提前预约)

3、 准备收件方信息,包括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

4、 致电货运代理接线员(以下简称为A)并告知需寄达目的地国家和城市,收听报价确认同意由货运代理提供服务

5、 货运代理安排收件人员(以下简称为B)上门收取包裹、客户提供收件方信息详细填写包裹托运单据、提交物品清单以做申报海关之用,双方确认重量、结算,B提供结算票据和包裹追踪号码

6、 B返回公司,包裹交由出口部(以下简称C)并作交接清单,由C签字后交于B,C部门开始操作入单,分拨出口,全程跟踪

7、 B将交接清单交A, A通知客户包裹已揽收至公司

8、 目的地派送至收件人处,收件人确认包裹内物品完好同意签字接收 。

国际空运操作流程

 1: 提供货物资料:品名,件数,重量,箱规尺寸,目的港及目的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出货时间,发货人名称、电话、地址。

 2: 应具备的报关资料:

 A:清单、合同、发票、手册、核销单等。

 B填 填写报关委托书并盖章及盖章空白信纸1份以备报关过程中备份需要,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C:确认是否具有进出口权以及产品是否需要配额。

 D:根据贸易方式将上述文件或其他必备文件交由委托报关的货代或报关行进行处理。

 3: 寻找货运代理:发货人可自由选择货运代理,但应从运价、服务、以及货代实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选择适合的代理公司。

4: 询价:向所选择的货运代理公司进行运价协商,航空运输价格等级分为:

 M N +45 +100 +300 +500 +1000

四、货代和无船承运人有什么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两者成立的条件及审批程序不同。《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同时该细则规定,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从我国交通部对于无船承运人有关申请和审批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交通部获权受理登记无船承运人以后采取了降低进入门槛的制度[10]:采用登记制度,不搞审批,由申请人向交通部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影印件和提单样本;不对无船承运人的注册资金进行规定,唯一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交纳80万的保证金以用来清偿其因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及支付的罚款。《海运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80万保证金。

识别标准:

1.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承运(carry)” ,则其身份应是无船承运人,他与托运人之间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如果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使用的术语是“安排运输(Arrange Transportation)”则其身份应是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

2.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与实际承运人签订的合同。无船承运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他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的,与实际承运人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这样就使得真正的货物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间无直接法律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只能以托运人的名义行事,他与实际承运人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人与承运人的关系,此时托运人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是否有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由于其有权签发提单,他与收货人之间是承运人与持有人的关系。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是收货凭证(Forwarder’s Cargo Receipt,FCR),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他是托运人的代理人,以托运人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他与收货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4.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所收取的报酬。无船承运人以自己名义行事,以承运人身份向托运人收取总包干运费,然后以托运人身份与实际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向实际承运人支付运费,获得合理的运费差额。他不能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但可以向货运代理人支付佣金。货运代理人若按照总运费的一定比例从承运人处收取佣金,被认为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行事,但如果向委托人收取总包干运费,则被认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在美国,货运代理人只能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处收取佣金,并从发货人处收取少量服务报酬。

5.是否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和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无船承运人能够接受外国公司、外国无船承运人的委托,经营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无船承运业务,并代签提单,向船公司订舱和签订运价协议,收取代理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第5号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境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在当地具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代理签发提单业务。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需要委托代理签发提单的,该代理也应当具有无船承运资格。没有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者,不得接受其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代理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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