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担的原则?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划分风险的目的是?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原则一: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包括控制成本最低)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

原则二: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到的回报大小相匹配;

原则三:私营部门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根据这些风险分担原则,可以将PPP项目的风险分担划分为风险初步分担(可行性研究阶段)、全面分担(投标与谈判阶段)和跟踪再分担(建设和运营阶段)三个阶段。

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划分风险的目的是?

确定货物遭受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划分风险的目的就是确定对这些损失由谁承担。尽管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在经济上得到补偿,但仍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谁有资格向保险公司求偿;(2)在不属于保险范围内或当事人漏保的情况下的风险承担问题;(3)对受损货物进行保全与救助的责任问题等。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分担对买卖双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

(2)过失划分原则。

即只有在当事人无违约过错时,才适用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即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援用国际贸易惯例,则风险转移问题优先适用国际惯例而不适用公约。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即货物在划拨于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四、论述题,试论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所有权担保的含义有三:

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在订立合同时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其提交的货物不提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等。 所有权担保的类型有:买卖式担保、让与式担保、所有权保留。

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什么是交易磋商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国际贸易的买卖磋商中,发盘和接受是两个必不可少的法律步骤。

1、发盘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接受一方无条件地同意对方在发盘(或还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

七、什么是创业过程中的成本风险原则?

就是成本越高,风险越大,收益越好。反之亦然。

八、国际货物和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有哪些?

1、要特别注意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

2、货物的毁损、灭失:包括货物的损坏、丢失、被盗、被抢、雨淋、火灾、污染,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

3、由于自然灾害、气候、堵车等造成未按时交货;

4、对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制品、木器、陶器、陶瓷制品以及其他易碎品、液体类等货物应该考虑破损率;

5、装卸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6、物品的丢失。能想到的就这些了,希望能帮到你。

九、在风险控制原则中,最后的一道保护防线是?

三道防线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经营多元化和组织层级制的特点,各分支机构、部门的多元利益并存,更易出现因本位主义使经营管理活动偏离战略目标和整体目标的问题。因此,需要对职能部门的自我约束和尽职监督进行监督。

首先,根据《基本规范》设立的内控管理部门作为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推动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第二,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商业银行的内设机构,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以使董事会和高管层把握银行整体的内部控制状况和高风险领域;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第三,监察部门对各级机构及人员执行制度、廉洁自律、履职效能实施监察;保卫部门负责刑事案件的查处。以上部门共同实现对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的事后监督、控制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内控管理部门的协调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再监督,连同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履行的事后监督作为商业银行业务流程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商业银行“三道防线”作为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旨在纠正偏差、防控风险。商业银行要基业长青,必需立足长远,考量预期收益与当期成本,有目的、有重点的设置内控防线。同时,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作用于业务流程的“三道防线”彼此不是孤立设置相互替代的,而是互为补充、相互强化的系统。必须发挥业务流程中三道防线的系统合力,形成纠错防弊的机制性保障,才能有效控制偏差和风险,进而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经营效率。

十、在房屋买卖中,通过公证规避卖方将已将房屋抵押的风险,有效吗?

无效。房屋买卖要及时过户,公证只是起到一个见证作用,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和双方自行签订的合同属于同等效力。买卖房屋不及时过户风险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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