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 )。)?
推定过失责任制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期限是多?
在财产保险中,远洋船舶航程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的依据是承保风险的空间限制。
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
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驾驶员签订的承运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吗?
1.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谁也承担不了责任,最好由政府承担;
2.如果是货运公司装货不合理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应由货运公司自己承担;
3.如果是其它车辆冲撞本车,应由肇事车辆和保险承担;
4.如果是驾驶员驾驶技术和粗心的缘故应由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
五、总结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应注意的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分别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有收货人的货运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也都对收货人承担一定的义务。那么托运人和承运人应该分别注意哪些事项才可以做到让自己免责呢? 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相关知识·货运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托运人或货物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货物运输合同中如下具体内容的变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2、要求承运人变更到达地。 3、要求承运人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即变更收货人。托运人并非可随时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其请求变更或解除货物运输合同的时间应是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如果承运人已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则货物运输合同已履行完毕,失去了变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对承运人因变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托运人负有赔偿责任。
六、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标的”指的是什么?
一般指运送的货物。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七、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有哪些责任?
就相当于实际运输方和揽货方,比如你有一件货物需要空运,找到了民航快递,民航快递将你的货物通过中国国际航空运输了;在这过程中,国航就是承运人,民航快递就是经营人。
八、《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具体有哪些?
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最低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依照公约规定,
承运人的责任是:
①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公约规定了承运人负责的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17项广泛的免责事由,其中重要的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免责;火灾免责;承运人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罢工等免责;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行为免责;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和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免责。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公约所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可以放弃公约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约对于合同争议的管辖未作规定,对于诉讼的时效规定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
九、客运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客运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根据国家出台的客运合同正式合同而产生的。也就是乘客从上客车开始,就自动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虽然这样的合同关系没有办理手续和签字,但是如果没有将顾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或者在乘客没有下到地面前发生了意外事故,那么所受到的损失将由客运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租房合同中的消防责任和义务?
房东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不能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1、地下室、半地下室、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
2、严禁出租房屋作"二合一"、"三合一"(居住、生产、仓储)场所使用。
3、房间严禁使用可燃材料间隔。
4、群租房每户配备不少于1具灭火器。
5、出租房的窗户或阳台不得安装完全封死的防盗窗。
6、不得堵塞出租房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7、定期清理易燃易爆物品。
租户的消防安全责任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房东消除。
租户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不私拉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安全使用燃气;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或出口;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起火后要第一时间逃生,不要贪恋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