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体有以下种类:
1、根据承运人组合方式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
2、根据运输次数,可分为单次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
3、根据运输模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
4、其他种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二、航空运输中的承运人有哪些责任?
就相当于实际运输方和揽货方,比如你有一件货物需要空运,找到了民航快递,民航快递将你的货物通过中国国际航空运输了;在这过程中,国航就是承运人,民航快递就是经营人。
三、《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的责任具体有哪些?
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承运人最低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依照公约规定,
承运人的责任是:
①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于航行;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载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②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公约规定了承运人负责的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亦即所谓“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
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17项广泛的免责事由,其中重要的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免责;火灾免责;承运人对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难、危险和意外事故、天灾、战争、罢工等免责;对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的行为免责;对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引起的体积和重量的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克尽职责亦不能发现的潜在缺点免责。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公约所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可以放弃公约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约对于合同争议的管辖未作规定,对于诉讼的时效规定为,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
四、保险条款中承运人责任险和座位险有什么区别?
1、两者的含义不同,座位险是专门保障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的一个险种。而承运人责任险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货物时,发生了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遭受到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2、投保人不同,座位险的投保人是司机,或者是其他座位的乘客。而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是使用人、管理人。
3、保险受益人不同,座位险的保险受益人是,司机或者是乘客。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意思就是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4、赔偿额度不同,座位险的保额是1万至10万,医疗费用最高是以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准的。而承运人责任险的赔偿额度就比较低了,最高为3到5万元。
五、什么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原则,与结果责任论有何区别?
责任主义是指判断一个人的罪行,不仅看行为的结果,还要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目的动机等。承担的责任主要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结果责任论责则把犯罪结果放在首位,责任大小取决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六、在工程中,什么是开口合同、闭口合同,二者有何区别?
闭口合同,是指总价合同。开口合同,是指单价合同,按照实际数量依照单价进行结算,因总价在签约时未固定,故称为开口合同。如果数量固定,签闭口合同好;如果数量不能确定,以开口合同为佳。
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驾驶员签订的承运合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吗?
1.如果是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谁也承担不了责任,最好由政府承担;
2.如果是货运公司装货不合理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应由货运公司自己承担;
3.如果是其它车辆冲撞本车,应由肇事车辆和保险承担;
4.如果是驾驶员驾驶技术和粗心的缘故应由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
八、多选题.运输中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有( )?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地震等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借款合同中的第三方联系人,有什么责任?
贷款紧急联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担保人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贷款紧急联系人也不同于贷款担保人,不需要对还款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自愿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 紧急联系人是属于联系贷款本人的一个备用手机号码,不涉及到责任。如果你不是担保人,你只需负责联系贷款人就可以了,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就好,也没有义务帮借款人偿还贷款。
十、什么是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有哪些,并分析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应用?
一、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二、违约承担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支付违约金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115条)。三、在施工合同中,根据不同情形判定违约责任。承包人的责任: 第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责任: 第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第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