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是指国际海运行业所采用的关于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货物装载、运输、卸载和质量控制等方面。主要规则包括:
1. IMDG规则: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
2. IMSBC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适用于固体散装货物的运输。
3. SOLAS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符合的安全标准,以保障人命安全。
4. MARPOL公约:国际海上污染防止公约,规定了船舶必须遵守的环保标准,以防止海上污染。
5.国际吨位公约:规定了船舶吨位计算方法。
6.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了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规则和公约是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运输中必须遵守的标准和规范,能够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和质量控制。
二、海上货物运输三大规则?
海上货物运输的三大规则是:1. 海牙规则(Hague Rules)定义了一系列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在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害时的责任和义务。该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限制和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2. 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主要是在海牙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承运人的要求,特别是在船舶的适航性和集装箱运输中的问题。该规则强化了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同时增加了无船承运人的责任。3.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是在上述两个规则之后制定的更为严格的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对承运人的责任做了最严厉的规定,并对何为“承运人”做了最宽泛的解释。汉堡规则的适用范围是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因此并不适用于国内货物运输。这三大规则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的基石,并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海运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则,管理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和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鼓励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三条 《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其中,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外国法律设立经营进出中国港口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
(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四)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海运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五)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其中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的中国企业法人;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外国法律设立并依照《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进出中国港口货物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外国企业。
(六)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七)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从事《海运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八)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仓库保管、存货管理以及货物整理、分装、包装、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九)国际海运集装箱站与堆场业务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设立,提供海运货物集装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装箱货物的存储、集拼、分拨等服务的中国企业法人。
(十)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十一)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为其派出机构开展宣传、推介、咨询和联络活动的非营业性机构。
(十二)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是指企业登记机关或者企业所在国有关当局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企业商业登记文件为复印件的,须有企业登记机关在复印件上的确认或者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文书。
(十三)专用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统一印制的票据,它是证明付款人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运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凭证,包括《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十四)班轮公会协议,是指符合联合国《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定义的,由班轮公会成员之间以及班轮公会之间订立的各类协议。
(十五)运营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稳定或者控制运价订立的关于在一条或者数条航线上增加或者减少船舶运力协议,以及其他协调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共同行动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性质内容的会议纪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为提高运营效率订立的关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设施及其他合作经营协议和各类联盟协议、联营体协议。
(十六)运价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关于收费项目及其费率、运价或者附加费等内容的协议,包括具有上述内容的会议纪要。
(十七)公布运价,是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本上载明的运价。运价本由运价、运价规则、承运人和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组成。
(十八)协议运价,指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与货主、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约定的运价,包括运价及其相关要素。协议运价以合同或者协议形式书面订立。
(十九)从业资历证明文件,是指被证明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或者国际海上运输辅助性经营活动经历的个人履历表。个人履历表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海牙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是海上运输方面一个十分重要的公约,至今已有五十多个国家承认了它。几十年来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本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
自一九二四年制订《海牙规则》实施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多数国家特别是代表货方利益的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本规则。目前,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一个是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维斯比规则》,另一个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由于目前正处在新旧交替过程中,而这三个规则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所以,我们对这三个规则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一条 本公约所用下列各词,涵义如下:
(a)“承运人”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
(b)“运输合同”仅适用于以提单或任何类似的物权证件进行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在租船合同下或根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提单或任何物权证件,在它们成为制约承运人与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也包括在内。
(c)“货物”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活牲畜以及在运输合同上载明装载于舱面上并且已经这样装运的货物除外。
(d)“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任何船舶。
(e)“货物运输”是指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一段期间。
第二条 除遵照第六条规定外,每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有关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都应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享受权利和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