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现没?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啥?立法者是不是力图面面俱到?实务中也是这样的,只跟工作沾那么点儿边儿,甭管是个人操作失误还是其他工作单位无过错情况,员工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遭受损失,公司都必须赔偿。当然题主所说的情况,公司和犯罪嫌疑人同为过错方是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而且犯罪嫌疑人是主要过错方,这种情况下公司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就好了。其实立法者的意图是好的嘛,保护弱势群体呗,不管怎么说相对公司而言员工要弱势的多了,倾斜保护也很合理很合逻辑吧。再说一件真事儿,亲戚的工厂里,有个员工工作的时候打情骂俏,疏忽大意把手切断了,赔了1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