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所有权包括哪些?

一、债权理论下的存款所有权归属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从《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存款属于债权的范围。实际上,由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性质和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存款人和银行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总是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无论是存款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合同成立时支付货币的一方仅享有请求对方到期还款的权利。而这种请求特定相对人为约定给付的权利,属于债权。

存款合同关系的本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将自己的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即取得存款的所有权。此时的存款人仅对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享有求偿权,也就是享有债权。在这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存款人享有要求银行还本付息的权利,但丧失了存款的所有权,银行负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义务,但取得了存款的所有权。再结合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可见,这一立法理念直接是存款合同债权行为说为前提的。总之,在实践中存款人并不能根据储蓄存款"所有权"行使取回权,只能与其他债权一样作为破产债权来按顺序行使,享有的仅仅是优先受偿。

这一分析有缺陷之处。

第一,存款人将存款存入银行,就是将存款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存款人对存款仅享有债权,即要求银行按照存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权利。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债权适用诉讼时效,实践中也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也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其实就是理论以及立法上的模糊不清导致的结果,它一方面认为存款人享有债权,一方面又基于银行业的情况规定此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二,如果存款人对存款仅享有债权,那么显而易见的事情是,由于债权人仅有请求相对人为约定给付的权利,存款人将不会再存款。这种矛盾便是债权理论分析下,所陷入的困局。

二、物权理论下的存款所有权归属

关于存款所有权属性的规定,在立法上散见于许多法律之中。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现行《民法总则》已删去此条,此处不再讨论。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遗产,其中包括储蓄存款。这一条是规定公民遗产范围,按照概括继承的原则,只要是属于死者的合法财产,都是遗产。这里的“个人合法财产”系“权利归属”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此条可以视为存款物权化的表现。

物权说认为,存款的所有权归属于存款人。存款合同仅仅是将存款的使用权转移给银行,存款的所有权仍掌握在存款人手中。银行根据存款合同获得的也仅仅就是存款的使用权。根据该学说,存款合同关系就是一种物权关系,存款人转让存款的使用权,但是存款的所有权仍属于存款人所有。

这一学说也有缺陷之处。

第一,其显然不能解释现代银行的运作机理。银行是以吸收的原始存款为基础来发挥信用创造功能的特殊金融企业,在银行运作过程中,银行利用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又将贷款转化为存款。在存款人不提取或不完全提取现金的情况下,其增加了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如果存款人拥有所有权的话,根据一物一权原则,银行便无法将其集中起来的存款的所有权通过借款合同转移给借款人,而且归还的也必须是编码相同的钞票,可是,实际上,银行只需偿还数量相等的本金和利息即可。

第二,如果存款人享有存款所有权,则意味着银行在无法支付存款时就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三、信托视角下的存款所有权归属

关于存款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大陆法系的理论分析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无论是物权理论,还是债权理论,都会产生一些不可避免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建议利用信托制度来建构存款所有权归属。基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银行和存款人都享有存款的所有权。

这种双重所有权学说的缺陷也非常明显,假若银行和存款人同时要求使用存款,存款人要购买商品,银行要投资,必然会陷入矛盾境地。而且,此学说也未言明存款人存款账户里的资金、储户存入银行的资金与存款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关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虽然在理论上存在极大的差异,且各学说都存有矛盾之处,一度陷入法教义学的僵局,有其形式主义的原因,但是,实务中,法院裁判规则多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以风险分配为原则,将责任归于防免成本最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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